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3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洪伟与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伟,李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932号原告:李洪伟,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平,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平,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洪伟与被告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李洪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洪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瞿张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