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戴娟与重庆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娟,重庆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128号申请执行人:戴娟,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清平巷。被执行人:重庆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法定代表人:邱玉开,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戴娟与被执行人重庆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9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娟于2017-04-2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指定被执行人在2017年2月13日前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指行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但用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贵州皓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进行连带担保,但该房屋未正式办理产权证,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目前,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戴娟本金340000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能力,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21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胡月明执行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