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8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中恒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中恒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新0104民初8833号原告:乌鲁木齐中恒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年路附22号市-5栋。法定代表人:刘国军,系乌鲁木齐中恒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勇,男,1970年8月15日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中恒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王涛,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乌鲁木齐中恒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暖气费6275.9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为被告供热,被告欠交2013-2014年度、2015-2016年度、2016-2017年度热力费6275.94元,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涛于2017年10月25日之前支付原告乌鲁木齐中恒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2014、2015-2017年度热力费6275.94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调解协议自原被告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产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庄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