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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段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耿某某被执行人: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段某某向耿振生履行了6500元的还款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剩余的1500元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耿某某自愿放弃追索,并承担诉讼费25元。现双方再无其它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24执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