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民辖终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丁映蓉与高小婷高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映蓉,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高小婷,高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映蓉,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重庆世界贸易中心第4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X21922653Y。主要负责人:许华,行长。原审被告:高小婷,女,199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审被告:高泽华,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丁映蓉因与被上诉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及原审被告高小婷、高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13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丁映蓉上诉称,其与高小婷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高泽华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XX路XX号X幢X单元X-X,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辖区,被上诉人选择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和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