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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宋长飞、宋信刚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长飞,宋信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1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长飞,男,1966年9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长顺县人,农民,住长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广东易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信刚,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长顺县人,农民,住长顺县。上诉人宋长飞因与被上诉人宋信刚相邻纠纷一案(原审立案案由为排除妨碍),不服长顺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9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顺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9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顺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宋长飞。审判长  熊元伦审判员  王 锦审判员  李颖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洁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