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宋长飞、宋信刚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长飞,宋信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1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长飞,男,1966年9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长顺县人,农民,住长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广东易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信刚,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长顺县人,农民,住长顺县。上诉人宋长飞因与被上诉人宋信刚相邻纠纷一案(原审立案案由为排除妨碍),不服长顺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9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顺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9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顺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宋长飞。审判长 熊元伦审判员 王 锦审判员 李颖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洁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