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开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开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3098号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开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东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腾大道**号金山丽苑**幢负****号。委托代理人:王军科、曹艳华,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强,系该公司经理。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镇平桥路**号。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开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新审理后,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开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西支行100万元存款予以继续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城西支行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账号5400102363xxxxxxxx,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兴锋审判员 王喜兰审判员 毛彩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