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南宁市欢唱娱乐有限公司、南宁市欢悦综合烟酒百货经营部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宁市欢唱娱乐有限公司,南宁市欢悦综合烟酒百货经营部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60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鹏,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欢唱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谭建,总经理。被告:南宁市欢悦综合烟酒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经营者:吴充。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南宁市欢唱娱乐有限公司、南宁市欢悦综合烟酒百货经营部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南宁市欢悦综合烟酒百货经营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南宁市欢悦综合烟酒经营部的起诉。审判长  胡桂全审判员  屈勇强审判员  盘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小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