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小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清,李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8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小清,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李志军,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刘小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小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505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志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志军名下银行存款1089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风华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抒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