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国清、李世斌、李国江、李光荣与钱燕兵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清,李世斌,李国江,李光荣,钱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清,男性,1963年6月8日出生,住威宁县。申请执行人:李世斌,男性,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威宁县。申请执行人:李国江,男性,1978年8月9日出生,住威宁县。申请执行人:李光荣,男性,1973年5月21日出生,住威宁县。被执行人:钱燕兵,男性,1986年6月2日出生,住威宁县。本院在执行李国清、李世斌、李国江、李光荣与钱燕兵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钱燕兵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5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岳 现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翼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