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曾前进、侯玉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曾前进,侯玉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941号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何良刚。被执行人:曾前进,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江口镇。被执行人:侯玉茹,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江口镇。本院在执行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曾前进、侯玉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有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等共计62299.1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秦 萌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