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3,女,1951年1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审被告:李某4,女,1958年1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审被告:李某5,男,1960年2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上诉人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某2、李某3、原审被告李某4、李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汪润洲审 判 员 熊爱军审 判 员 庞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房 鑫书 记 员 刘姗姗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