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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破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孚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中孚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破申25号申请人:天津市中孚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张家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刚,天津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63号。法定代表人:王少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天津谦公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人天津市中孚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天津市中孚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中孚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天津市中孚石化产品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凯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赵晓红审 判 员  陈广菊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