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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宝忠与石砚斌所有权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忠,石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3333号(2017)吉0202执保239号申请人李宝忠,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石砚斌,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上列当事人因所有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宝忠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石砚斌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宝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查封被申请人石砚斌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审 判 长  马学彦审 判 员  高 翯审 判 员  历建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俊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