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宝忠与石砚斌所有权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忠,石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3333号(2017)吉0202执保239号申请人李宝忠,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石砚斌,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上列当事人因所有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宝忠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石砚斌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宝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查封被申请人石砚斌所有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审 判 长 马学彦审 判 员 高 翯审 判 员 历建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俊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