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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3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殿波与赵成武、叶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殿波,赵成武,叶家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3534号之一原告:陈殿波,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亚崑,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能,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成武,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叶家春,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陈殿波与赵成武、叶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陈殿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殿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殿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7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均由陈殿波负担。审 判 长  刘爱国人民陪审员  张春法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