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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金与封汉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封汉贞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1601号原告:赵金,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被告:封汉贞,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杨梅镇六别村石坪队**号,现住广西靖西市。原告赵金与被告封汉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赵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办理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方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春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