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9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高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9953号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被告:高峰。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卓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红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