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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申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雄锋、吴章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雄锋,吴章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申23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林雄锋,男,汉族,1977年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桂花,福建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章淦,男,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再审申请人林雄锋因与被申请人吴章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榕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林雄峰以“吴章淦主动要求协商解决本案”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林雄峰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雄峰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 颖审 判 员  杨贵先审 判 员  吴新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汪女需书 记 员  周 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