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辖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楚威因与被上诉人但平辉、张如意、原审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楚威,但平辉,张如意,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辖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楚威,男,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但平辉,男,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都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如意,男,汉族,1980年4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原审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湖街道滨康路245号。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新区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中心B区304。法定代表人:田建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楚威因与被上诉人但平辉、张如意、原审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楚威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公司员工,上诉人不可能也没有权利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被上诉人,假设双方存在纠纷,也不可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更不可能适用“专属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上诉���楚威与被上诉人但平辉签订的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综合楼外幕墙《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条款,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双方争议的工程所在地在兰州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银代理审判员 周叶梅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春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