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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8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某1与连某、高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连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495号原告:高某1,女,1992年10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高某2,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连某,女,1961年8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高某1与被告高某2、连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高某1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高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王映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