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4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严如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方严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536号申请执行人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王子光,董事长。被执行人方严如,男,申请执行人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严如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未民初字第05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严如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现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2执793号执行裁定书委托我院查封被执行人方严如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914**、陕K046**江铃牌两辆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6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方严如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914**、陕K046**江铃牌两辆汽车,查封期限二年,现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53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