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海生申请执行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生,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78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生,男,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渑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张海生申请执行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渑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