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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海生申请执行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生,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78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生,男,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渑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张海生申请执行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渑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