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曹玉竹、毛鑫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竹,毛鑫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2330号申请人:曹玉竹,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唱,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虎,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毛鑫龙,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申请人曹玉竹与被申请人毛鑫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曹玉竹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毛鑫龙银行存款92,4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玉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毛鑫龙银行存款92,4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