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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东山县西埔镇石埔村经济合作社、王鸿生等与阮成朝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山县西埔镇石埔村经济合作社,王鸿生,阮成朝,詹友仁,黄美珍,林继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694号原告:东山县西埔镇石埔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石埔村。法定代表人:王鸿生,任该社主任。原告:王鸿生,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通,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被告:阮成朝,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詹友仁,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黄美珍,女,1941年11月4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迅,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小燕,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继明,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东山县西埔镇石埔村经济合作社、王鸿生与被告阮成朝、詹友仁、黄美珍、林继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东山县西埔镇石埔村经济合作社、王鸿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东山县西埔镇石埔村经济合作社、王鸿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山县西埔镇石埔村经济合作社、王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东山县西埔镇石埔村经济合作社、王鸿生负担。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