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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梁昌军、李萍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梁昌军,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7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37号。负责人胡红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昌军,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李萍,女,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昌军、李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梁昌军、李萍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向本���申请撤回(2017)鄂9004执764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4执7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