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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执5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荣新与陶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新,陶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5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荣新,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陶小平,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荣新与被执行人陶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陶小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小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小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博营业所的存款1411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