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沧县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769号原告:沧县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096349505X。法定代表人:买文广,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亮,该公司法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县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县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县广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德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国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