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中航卓越锻造(无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中航卓越锻造(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4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光明路西首路北。法定代表人:孙国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化果,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男,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中航卓越锻造(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玉东村。法定代表人:任益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卓越锻造(无锡)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航卓越锻造(无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莲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