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9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茅志伟与张贞章、邱鸥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志伟,张贞章,邱鸥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9913号原告:茅志伟,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张贞章,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邱鸥鸥,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茅志伟与被告张贞章、邱鸥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茅志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张贞章、邱鸥鸥偿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贞章、邱鸥鸥于2015年7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有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方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贞章、邱鸥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茅志伟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张贞章、邱鸥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项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