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谭丕录、王极聪、张良之、姜玉胜、姚洪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谭丕录,王极聪,张良之,姜玉胜,姚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18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万斌,系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谭丕录,男。被执行人:王极聪,男。被执行人:张良之,男。被执行人:姜玉胜,男。被执行人:姚洪伟,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丕录、王极聪、张良之、姜玉胜、姚洪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庄民初字第5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已付20000)及利息、诉讼费2406元(缓交)、执行费1623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谭丕录、王极聪、张良之、姜玉胜、姚洪伟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五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凌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