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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与被告石秀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石秀莲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873号原告: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东戈壁村村委会。经营者:乔宏军,该打井队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秀莲,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博诣,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乌鲁木齐县安宁渠神农打井队与被告石秀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常 冰人民陪审员  马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海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