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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宁波亚钢金属有限公司、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宁波亚钢金属有限公司,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环保钢铁有限公司,中环钢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26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被执行人:宁波亚钢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后海塘定海东路(金属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高。被执行人: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云咸街60号中央广场30楼3003A-5室。共同及各别临时清盘人:徐丽雯。被执行人:环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17层。临时清盘人:徐丽雯。被执行人:中环钢铁(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苏亚里斯博士大马路中国银行大厦25楼F室。授权代表:徐丽雯。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亚钢金属有限公司、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环保钢铁有限公司、中环钢铁(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本息合计52479503.60元(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宁波亚钢金属有限公司和中环钢铁(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3277621.59元,扣除执行费35176.59元后,本院将余款324244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2016)粤01执2665号案过程中,强制拍卖了被执行人中环钢铁(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华申路215号的LBF牌电解铜200件、LBF牌电解铜100件、LBF牌电解铜10件以及存放于广州保税区保金路60号的MCM牌电解铜239件[该批货物由(2016)粤01执2666号案轮候查封],得款45668601元。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将(2016)粤01执2665号案拍卖成交价款优先用于清偿本案被执行人所欠债务。经征询被执行人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环保钢铁有限公司、中环钢铁(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意见,各被执行人均表示同意。本院从(2016)粤01执2665号案拍卖成交价款45668601元中,支付评估费104000元给广州市东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缴执行费112965元,余款4545163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用于清偿本案被执行人所欠债务。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已经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26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