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垒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114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垒,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渝中区。2017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108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张垒路过重庆市万州区袁家屯110号附3号光明酸奶门面路旁时,发现停放在公路边的一辆电瓶车龙头和踏板之间自带的储物格内有一部手机在响,于是趁被害人袁某在光明牛奶仓库搬货之机将被害人的一部金色苹果6S(64GB)手机盗走,并交给谭某使用。经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1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垒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垒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垒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垒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邬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