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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浩、钟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浩,钟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2103号原告: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伍雪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月杰,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平,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浩,男,生于1976年9月7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钟莉,女,生于1978年7月10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浩、钟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峨眉山市天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易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