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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4020号原告: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2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9494-7。法定代表人:田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该公司员工。被告:丁俊,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贾敏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