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晓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明,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执980号申请执行人:孙晓明,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李波,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孙晓明诉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戴国辉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夕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