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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10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候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万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欣,姚万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0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候欣,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姚万青,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候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万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小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写出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汝民小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