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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占昌与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昌,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王占昌,男,1962年5月25日生,蒙古族,住前郭县被执行人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地址;松原市.法定代表人;李绍军、系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占昌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松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9日做出(2016)吉07民终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王占昌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给付赔偿款2521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给付执行款25218元案件受理费860元执行费2781元本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人民法院(2016)吉07民终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