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6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康乐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6035号被执行人康乐,男,1991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康乐盗窃罪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熟刑二初字第00630号刑事判决:一、康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康乐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00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刑二初字第00630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庾悦元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雨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