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1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阮国文与被告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阮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306-1号申请人:周丽,女,汉族,1981年03月12日生,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被申请人:阮国文,男,汉族,1975年01月08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于2017年06月16日作出(2017)川0704民初13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且判决现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周丽价值人民币17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奉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任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