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克武非法经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克武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94号罪犯张克武,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涟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克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克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娄中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6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张克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张克武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克武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张克武共获得6个表扬。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7500元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克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累犯,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克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9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