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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子龙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龙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子龙,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庆市宜秀区(户籍地: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人赵子龙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20日被岳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被告人赵子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岳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辩护人陈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子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红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子龙及其辩护人陈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5月间,被告人赵子龙多次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子龙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子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赵子龙的辩护人提出:1、赵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2、赵子龙系初犯、偶犯;3、赵子龙自愿缴纳罚金。请求对被告人赵子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7年4、5月份左右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赵子龙与安徽省含山县运漕镇新海行政村村民卫某2在其安庆市宜秀区印象江南小区2号楼3单元106室家中,用手机打麻将。后安庆宜秀区叶祠南苑小区居民卫某1带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至赵子龙家,赵子龙容留卫某1、卫某2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2、同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卫某2至被告人赵子龙家,见房间电脑桌上自制的吸壶玻璃泡内有少许甲基苯丙胺,赵子龙遂容留卫某2在其家中吸食上述甲基苯丙胺。3、同年4、5月份的一天傍晚,卫某1携带甲基苯丙胺至被告人赵子龙家中,赵子龙容留卫某1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后卫某2也过来吸食时,被其家人喊回,卫某2遂未吸食。4、同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卫某1携带甲基苯丙胺至被告人赵子龙家房间里玩电脑时,赵子龙容留卫某1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凌晨约四、五点钟某离开,后赵子龙起床后看见吸壶的玻璃泡里还剩甲基苯丙胺,遂自己吸食。5、同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卫某1携带甲基苯丙胺至被告人赵子龙家中,赵子龙在房间里用IPad打麻将,后赵子龙容留卫某1在其房间电脑桌边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6月1日,被告人赵子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子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岳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卫某1、卫某2的证言,被告人赵子龙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子龙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愿意缴纳罚金。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赵子龙的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子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二、扣押在案的玻璃吸管、塑料吸管、吸壶等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储观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