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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7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7602陈坤荣与苏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荣,苏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7602号原告:陈坤荣,男,195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虹伶,江苏尔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绕城高速公路石湖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海兵。原告陈坤荣与被告苏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陈坤荣诉称,其于2016年12月26日15时10分许乘坐被告公司运营的7路公交车时,因驾驶员驾驶速度过快,导致其离座时重心不稳摔倒受伤。后其被送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后经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营养期三个月,护理期三个月。故其要求:1、被告支付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34135.8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目前已不在该公司工商注册地(即苏州市吴中区越溪绕城高速公路石湖管理中心)经营,现实际经营地位于苏州市××区××号,该地址属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沈 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