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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向平安、武学珍与向坤、卢翠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平安,吴学珍,向坤,卢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向平安,男,生于1956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吴学珍,女,生于1954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向坤,男,生于1989年5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卢翠兰,女,生于1988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平安、武学珍与被执行人向坤、卢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坤、卢翠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向平安、武学珍借款本金223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39元及执行费3250元。因被执行人向坤、卢翠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卢翠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卢翠兰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32789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 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洪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