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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韶峰与被申请人宜阳县平南矿业有限公司、驰恒投资有限公司、辛乾辉、姚向红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韶峰,宜阳县平南矿业有限公司,驰恒投资有限公司,辛乾辉,姚向红,张晓民,张鹏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810号之一申请人:孙韶峰,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宜阳县平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法定代表人:张晓民。被申请人:驰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被申请人:辛乾辉,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姚向红,女,汉族,住洛阳市。被申请人:张晓民,男,汉族,住洛阳市宜阳县。被申请人:张鹏飞,男,汉族,住洛阳市宜阳县。申请人孙韶峰与被申请人宜阳县平南矿业有限公司、驰恒投资有限公司、辛乾辉、姚向红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追加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申请书,要求依法追加张晓民、张鹏飞为被申请人,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宜阳县平南矿业有限公司、驰恒投资有限公司、辛乾辉、姚向红、张晓民、张鹏飞名下银行���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宜阳县平南矿业有限公司、驰恒投资有限公司、辛乾辉、姚向红、张晓民、张鹏飞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孙韶峰名下位于洛阳银行(银行存单账号为:6231180800000032284)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