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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徐时德与杨永旺、冯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时德,杨永旺,冯兰兰,林兆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085号原告:徐时德,男,195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旺,男,1973年1月10日,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冯兰兰,女,1987年9月3日,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林兆东,男,1975年12月15日,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徐时德与被告杨永旺、冯兰兰、林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徐时德于2017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时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时德撤诉。本案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徐时德承担。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蔡永光审判员 罗 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