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安新县新井村鞋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梁征、许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新井村鞋材销售有限公司,梁征,许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1398号原告:安新县新井村鞋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三台镇新鞋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杨志雄,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伟、王玉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征,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告:许曼,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原告安新县新井村鞋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征、许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安新县新井村鞋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新井村鞋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9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原告安新县新井村鞋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林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梓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