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修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修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前县向阳路16号。被执行人:李修平,男性,1981年9月6日出生,住台前县。本院在执行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修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修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台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士谦审判员 孙建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