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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兴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兴夏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焦作市智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兴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兴夏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焦作市智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942号原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107国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万客隆家俱数码城2号。法定代表人:高松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兴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兴夏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勇,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智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市内东河雍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于俊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胜,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智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8元,减半收取为13704元,由原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赵国勇审判员  韩冬霞审判员  武娜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籍师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