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4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无锡逸品源物资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镁合金分公司、榆林市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逸品源物资有限公司,榆林市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镁合金分公司,榆林市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53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逸品源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镁合金分公司。被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无锡逸品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镁合金分公司、榆林市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江苏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锡仲裁字第338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镁合金分公司、榆林市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现由江苏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06执2559号执行裁定书委托我院解除冻结并进行扣划该被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镁合金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3月31日将被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镁合金分公司的银行账户解冻并扣划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53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靖 来源: